徐州讨债公司:讨债人住在家里 债权人妻子受伤对讨债人放火被判刑5年4个月

讨债员2022-11-17246

因他人欠我江西清债公司一方,蒋某率领的敌人住在债务人家中,债务人妻子忍气吞声,向蒋某敌人捅了一刀,获刑五年四个月。

日前,东昌府区法院审理了此案。

工作的结果正如约定的那样。 挥刀砍人的贾一家租住在东昌府区某小区发生内乱,因贾某外子与蒋某的生存债权有牵连,2016年6月21日晚,蒋某及其三个敌人张某、孔某、辛某到贾某家索要账目。 为了让贾某外子还债,张某、孔某、辛某三人投靠了贾某租赁处。

2016年6月23日晚,孔某又叫来陈某打牌,当晚,陈某也住在嘉某出租屋。

2016年6月24日凌晨,贾某持刀刺伤张某、陈某。 经审定,陈某、张某伤情均为轻伤二级。

法院审理过程中,贾某的辩护人辩解称,原告人没有实际表明其子是否对外债务,蒋某和附加平易近事诉讼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重要缺点。 原告有自首情节,认罪悔罪,当庭要求对甲娘从轻处罚。

东昌府区法院终审认为,原告贾某为粉碎服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造成两人轻伤二级,其动作已构成故意损害罪。 同时,其动作扰乱了他人的形体权,必须依法惩处。 原告人的不法行为导致附加平易近事诉讼被告人所面临的经济利益,应当予以补偿。

对原告人的辩护人辩解原告人有自首情节的定见。 经查,原告贾某及其怙恃前往东昌府分局古楼派出所询问如何处理案件,贾某并未进入派出所,其动作缺乏投案积极性,不适合用刑法和法律解释自首的司法规定。 同时,基于原告贾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不法,认罪立场较好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

据此,按照有关规定,法院判决原告贾某犯故意损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。 原告贾某补偿包括平易近案诉讼被告陈某疗养费、误工费、照料费、住院伙食补贴费、交通费共计101343.57元; 补偿平易近案诉讼被告人张某疗养费、误工费、照顾费、住院伙食津贴费、养分费、交通费共计97116.62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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