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损害死亡刑事案件,原告张某泉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2015年9月17日凌晨,原告张某泉为催债张某甲,将可拆成两截的克己“铁枪”照顾好,驾驶摩托车逃至饶平县黄冈镇张某甲出租屋左近,将张某甲截住。 张某泉与张某甲发生争执,张某甲的敌人行凶者郑某丙等人在旁边劝架。 时代,张某泉从摩托车里掏出两把克己“铁枪”,将其连在长约1.8米、两头铮铮的“铁枪”上,跌宕起伏地将身前的张某甲劈下。 “枪”没有打中张某甲,但张某泉在“铁枪”被甩到身后时,刺伤了站在身后的郑某丙。 郑某丙左年夜腿被刺,流血倒地,当场出生。 作案后,张某泉开车照顾“铁枪”逃离现场。 当日傍晚10时,张某泉在支局的跟进下,主动向饶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。
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泉对国家司法漠不关心,故意危害他四川清债公司人健康,一人所生,其动作已构成故意损害罪,应当依法惩处。 原告张某泉结果故意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罚执行完毕,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罪的,属于累犯,应当依法从重处罚。 原告张某泉违法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首,依法给予从轻处罚。 据此,法院屏蔽了以上信息。
法官表示,讨债可以通过讨回公道、请求协助合并相关部门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不法行为进行。 不能选拔暴力取缔。 否则,害人害己、得罪司法,就会面临缨统的灾难。
扫一扫二维码
用手机访问
网友评论